2005年1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电线杆夺命电信局赔钱
杨立新

  电线杆夺命电信局赔钱某镇的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去上班,行驶途中,撞在一根竖在路中间的电线杆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竖在马路中间酿成这场悲剧的电线杆属县电信局所有,多年之前就安装在此。安装这根电线杆的时候,电线杆并不在路中央。2003年11月,该镇在拓宽马路时,因为有争议,大家决定改路不改线,本来在路边的电线杆变成了竖在路中央,变成了“马路杀手”。李某亲属认为,尽管李某骑摩托车没有戴头盔,也没有驾驶执照,但是对于他的死亡,马路中央电线杆的所有人、管理人难辞其咎,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电信局、镇政府对此都有责任,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二者赔偿李某家属70%的损失,即15.96万元;李某自己也有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案最为典型。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人工构筑物的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人工构筑物的设计人、施工人对于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电信局和镇政府作为人工构筑物——马路和电线杆的所有者、管理者、设计者和施工者,对于马路中央设置的电线杆致死人命,具有重大过失,判决其承担责任,理所当然。当然,本案的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李某无照驾驶摩托车,且出事时不戴头盔,对马路中央的电线杆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致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正因如此,法院在判决中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但减轻30%有点过多。无论如何,被告电信局和镇政府在马路中央设置电线杆才是危险发生的根本原因。